FrederickY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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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禁慈善團體從事不利國安活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網誌表示,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稅務局已修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今日正式公布,即時生效。如任何團體支持、推廣或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稅務局將不再認定其為慈善團體,並會撤銷根據《稅務條例》給予的豁免繳稅資格。

許正宇說,修訂後的指南亦涵蓋現時已獲確認豁免繳稅資格的所有慈善團體,稅務局會定期覆檢,留意團體的實質性質有否改變。他指出,慈善活動促進公眾利益值得鼓勵,但亦須防範別有用心的人假借慈善之名,實際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該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3條亦規定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據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許正宇表示,假如經審視後發現有團體參與或運用其資源支持或推廣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將毫不猶疑排除為慈善團體,並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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