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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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事件 | 法官殺人?/心理鑑定?/媒體吹動民眾的焦慮?

誰決定了死刑?!

最近, 隨機殺人事件再起, 再度挑起司法殺人?心理鑑定脫罪?的議題討論. 多年前的小燈泡事件同樣引起一樣的討論, 多年後的今天, 同樣的犯罪, 同樣的議題, 同樣的, 沒有改變的社會!

平常其實不太關心社會議題的, 太沉重也太悲傷. 但隨機殺人事件卻莫名地想起了多年前曾經共事的夥伴, 一個每天將自己打理得很好的陽光男孩. 男孩工作積極認真, 熱情正面的享受長工時高壓的工作, 人緣很好, 身上找不到任何一點負能量. 然後, 某天夜晚, 辦公室裡只剩我與男孩努力地挑燈夜戰, 突然間, 男孩問: 外面怎麼那麼吵? (我心想, 什麼點了哪裡有人吵, 該不會有第三空間的朋友吧?!), 我回: 聽到什麼聲音了嗎? 男孩說: 真的很吵, 你聽不見嗎? 很多人講話很大聲, 我沒辦法繼續工作了! (嚇!!!真的是遠方朋友來熱鬧了嗎?!) 男孩說完的下一秒鐘往門外衝去, 對著無人的接待櫃檯大喊: 不要再吵了, 我聽不見了, 不要一直說話了! 邊說邊敲著10樓的落地窗, 期間, 我試圖與男孩對話, 但男孩恍若身處異世界完全無法感知我的存在, 只是一昧地痛苦抱著頭衝撞落地窗. 如果, 不是落地窗太堅固, 男孩已經從10樓落下.

當下, 立即打電話找就近能幫忙處理的男同事來協助, 同時連絡救護車, 男孩, 沒有再出現過了. 事後, 輾轉得知男孩有嚴重的憂鬱症, 平常的積極熱情是男孩為了生計勉強自己帶上的偽裝. 男孩渴望融入正常職場, 渴望正常的社交生活, 選擇了一個喜歡的高壓工作, 因為病症, 所有工作上社交上無法達到他人期待的回應都造成男孩的自卑, 無法如期趕上工作進度成了最後壓垮男孩的那根稻草.

想說的是, 隨機殺人事件, 加害者的精神狀態真的能靠著短時間的心理鑑定判斷加害者行為當下是否知道自己違法? 法官在法源依據下做出的判決民眾公審的是法官, 而不是司法是否需重新審視修復? 在民眾對於心理疾病尚未成熟的看待下, 媒體為了點擊率用聳動的標題吹動民眾的焦慮感? 那麼, 未來的多年後, 同樣的犯罪, 同樣的議題, 同樣的, 沒有改變的社會!


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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