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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 - 女員工不能加班超過22點?聘僱女性員工不可不知的法規 EP.34

此篇透過案例提醒:隨著性別平等的觀念興起,「勞基法規定女性員工不能加班超過22時」的規範目前已經失效,同時補充「要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雇主有何義務與責任?」的相關法規。

【正文開始】本文作者 360d才庫事業群

案例
曉鈴終於進入夢寐以求的遊戲公司擔任遊戲企劃,雖然剛到任就經常有加班需求,常常晚間超過十時還在辦公室裡加班,但曉鈴並不覺得辛苦,而且公司也有提供加班費或補休,讓曉鈴可以全心投入在工作上。但某日朋友卻告知她「勞基法規定女性員工不能加班超過十時。」曉鈴心中不禁疑惑,勞基法真的如此規範嗎?雇主聘僱女性員工時又該留意哪些特殊規範?

解答
原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確實載明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十時到隔天凌晨六點間工作,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且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女工就不受此限。針對此項法規,近年基於保障性別平權,大法官於 2021 年 8 月 20 日作出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的宗旨,因此宣告該規範當日起失效。

回到案例,曉鈴的工時超過 22 時已符合現今法令規範,雇主並無造成違法。但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小提醒
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勞基法仍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但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於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兩年的哺乳期女工有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只要通過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延伸案例
Q:要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雇主有何義務與責任?
A:根據勞基法第 30-1 條第 3 項「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 49 條第 1 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由於夜間工作的樣態多元,其職場風險因子因不同行業特性而異,因此勞動部職安署另行發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提供企業據以執行,以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健康!

相關法條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第 49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第 49 條第 3 項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30-1 條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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