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Q公民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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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是以说真话为己任的人。 文人骚客|NGOer P2p难民 |政治抑郁愛好者 生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國際寬容日 Facebook: @Qhr.Xn Telegram: @Hiv_viH Instagram: @1989_1116 ★我编撰的微信付费訂閱合理《积极生活日历》👉http://t.cn/A6crMNcS 歡迎支持彩虹公益🌈💪 多谢嗮!🙏

基督徒不应以宗教为反同理由!

编者按:本文摘自 欧阳文风 微信公众号,作者为欧阳文风牧师。

虽然,我是牧師的公眾號小编而不是原作者,但我看到,人们对基督教与同性恋的关系依然存在鸿沟般的误解,导致许许多多同志基督徒因为自己的信仰而活在负罪感的"人间地狱"中,。

因此,我把本文搬运到这里,希望更多人类、尤其是华人基督徒能看到,以正视听。

欢迎读者们把本文分享给身边的弟兄姊妹,也欢迎就本文内容进行有意义的探讨与回應。

你也许不是基督徒,但基督教界内的恐同文化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反同力量之一,因此我们不能不懂保守基督徒的反同论述。这篇文章让你了解保守基督徒的反同理由,并有关理由的谬误。

很多反同基督徒会说,基督教两千年来的传统一直都是反对同性恋的,所以基督徒必须反同,必须反对婚姻平权,并坚持同性之间不能结婚。

这短短的⼀句话,其实有三⼤谬误。

第一,“同性恋”这词homosexual原来是德文,由Karl Maria Kertbeny 在1869年所创 ,但据说这词他在1868年时已在与朋友的私函中使用。同性恋做为一种性取向的概念,可以由那时开始,在之前只有同性行为,而没有同性恋这种性取向与同性恋者做为一种人的概念。了解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既然在19世纪之前没有同性恋这一概念,那么有关于教会两千年来都是反对同性恋、都是反同的这句话就难以成⽴了, 这就像我们说一千年前或甚至一百年前的人鼓励或反对脸书是一样莫名其妙没有意义的。

西方教会反对同性恋的历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这当然必须从有“同性恋”这词与概念出现后开始,否则真要反也没有⼀个反的概念与对象。“同性恋”这词第一次出现在英⽂圣经是发⽣在1946年,那是第一次在哥林多前书6章9至10节出现“homosexuals”(同性恋者)这一词。那是英⽂修订标准版圣经(Revised Standard Version)的新译,这⼀新译与之前一向被视为英⽂圣经译本的权威译本詹姆⼠王译本(King James Version)明显不同,修订标准版圣经把詹姆⼠王译本同一章节经文中的两个字“effeminate”和“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简化为一个字“homosexuals”(同性恋者)。结果很多⼈,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基督徒,就引用哥林多前书6章9节,说圣经明明指同性恋是罪,指同性恋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有者甚至再进⼀步简化说圣经说“同性恋不能上天堂”,或索性说“同性恋者下地狱”。

先姑且不论圣经中的“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是否等于“下地狱”,⼀个最根本的事实是圣经哥林多前书六章九节原⽂希腊⽂中根本没有“同性恋者”这词,这完全是翻译本的杰作。那该经⽂原⽂是什么字呢?原文有两个字,第一个是malakoi,第⼆个是arsenokoitai,另一处基督徒用来反同的经⽂提摩太前书1:10:“⾏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的”中的“亲男色”希腊⽂原⽂也是这个字arsenokoitai。

哥林多前书6:9-10中的malakoi的意思是“软”的意思,詹姆⼠王译本将之译为effeminate。至于另一个关键字arsenokoitai,则由两个字根组成,分别是“arseno”(男人)与“koitai”(床),这字应该由哥林多前书作者所创,因为在当时其它文献并没有发现这词,詹姆⼠王译本将之译为“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字大概为保罗新创,因为无文献可考,结果大家就只能猜其意思,译者则必须⾃行诠释。

由于arsen(男)是单数,所以在改⾰宗之前,即16世纪以前,很多学者与宗教领袖以为这是指手淫,并以此谴责手淫,以手淫是⼤罪,不能承受上帝的国。至于malakoi是软的意思,詹姆士王译本将之译为“女性化”或“娘腔”,那原文是不是说女性化或阴柔的男⼈不能承受上帝的国?而第一个尾随而至的问题是,什么叫做女性化或阴柔?这“女性化”或阴柔又是由谁定义?

明显的,英⽂修订标准版圣经的翻译不只过于简化,甚至根本就是⼀种带有强烈预设立场的诠释与翻译,之后基督徒又以这预设的立场来“证明”圣经反同性恋,说穿了根本就是一种完全不能“证明”什么的同义反复(tautology)的逻辑。

当然,很多基督徒也会以创世记所多玛城的故事来说上帝毁灭这城是因为同性恋的缘故,但创世纪18章与19章的故事根本没有同性恋这字,先知以赛亚,耶利⽶和以西结在提及这城的罪恶时,也只字未提同性恋,反⽽说它的罪是公平不公义奸淫骄傲没有爱心!(以赛亚书1:10,15–17节,3:8-9;耶利⽶书23: 14;以西结书16: 48-50)

有⼈以新约圣烃犹大书第7节的一句来论证所多玛的罪恶是同性恋,因为这句经文说“还有住在所多玛、蛾摩拉,和附近城市的⼈人民,像那些天使一样,他们行为淫乱,放纵反自然的性欲,因此受那永不熄灭之火的惩罚。这事可作为⼈的鉴戒”。

但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希腊原文apelthousai opiso sarkos heteras在圣经和合本译为“逆性的情欲”,现代中⽂文译本修订本译为“放纵反自然的性欲”,其实都不是精确的翻译,因为原文希腊文的意思是“追求另⼀种肉体”,如果是同性恋,是同⼀种肉体,怎么会是另一种肉体(sarkos heteras)?明显的,如果你读过创世记的这段故事,你就会发现城⾥的⼈要强奸的其实不是人,而是化为人的天使!所以犹大书的作者才会说是“另一种肉体”!

再说,在11世纪之前,没有⼈以这故事反对同性间的性行为,用这圣经故事创造另⼀个字sodomy(肛交)是11世纪的一位神⽗Peter Damian的杰作,之后这故事才被解读为圣经反同的证明!

现代基督徒⽤来反同的经文还有罗马书1:26-27利未记18:2220:13。先谈利未记:

利未记18:22----不可与男⼈苟合,像与女⼈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利未记20:13---- ⼈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中文和合本圣经中的“可憎之事”在英⽂是abomination,在原⽂希伯来文则是toevah。什么是toevah?以下都是圣经列为toevah(可憎之事)的例子:

(⼀)利未记11:12----凡⽔水里无翅无鳞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利未记11:20----凡有翅膀⽤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三)利未记11: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四)利未记11:42----凡⽤肚⼦⾏⾛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许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们都不可吃,因为是可憎的。

(五)申命记17: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六)申命记22: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七)申命记23:18----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八)申命记24:1-4----⼈若娶妻以后,⾒见他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他,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或是娶他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他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九)申命记27:15----有⼈制造耶和华所憎恶的偶像,或雕刻,或铸造,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设立,那人必受咒诅!百姓都要答应说:阿们!

(十)申命记14:3-8----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青羊。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是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利未记19:5-7----你们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时候,要献得可蒙悦纳。这祭物要在献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火焚烧。第三天若再吃,这就为可憎恶的,必不蒙悦纳。

(⼗二)利未记7:15-18---为感谢献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献的日子吃,一点不可留到早晨。若所献的是为还愿,或是⽢甘⼼献的,必在献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烧;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这祭必不蒙悦纳,⼈所献的也不算为祭,反为可憎嫌的,吃这祭肉的,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三)以赛亚书1:13---你们不要再献虚浮的供物。⾹品是我所憎恶的;⽉朔和安息日,并宣召的大会,也是我所憎恶的;作罪孽,又守严肃会,我也不能容忍。

(⼗四)路加福音16:15----耶稣对他们说:你们是在人⾯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神却知道;因为⼈人所尊贵的,是神看为可憎恶的。(⼈人所尊贵的?包括学问、学位、青春主美貌,还有钻⽯等金银珠宝?所以基督徒都必须排斥反对这⼀切有如反同反同婚一样?)

申命记22:9-11也记载:不可把两样种⼦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不可并⽤牛、驴耕地。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这些禁令与禁忌虽都在圣经里,但今⽇的基督徒是否都应绝对遵守到底,否则就是违反神的命令与圣经的教导?而且,不要忘了,如果基督徒以利未记来反同婚,利未记20:13也说:⼈若与男⼈苟合,像与女⼈一样,他们⼆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所以,基督徒是否不只要⼤力反同婚,同时也要立法处死与同性发⽣性关系的人?而且有趣的是,如果这段经⽂是指同性恋,为何只针对男同,为何只说男性行为有问题,但只字不提女同?旧约圣经没一字提及女性的同性性⾏为,为何在旧约时代女性的同性⾏为不是问题?所以在旧约女同不是问题,只有男同才是问题,然后上帝在新约再改变主意,才在罗马书1:26-27说女同也不行?

罗马书1:26-27如此记载: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把顺性的⽤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这段经文是许多反同基督徒⽤来反同的经文,因为有不少反同基督徒会说基督徒不必守旧约圣经,只守新约,这样他们就可以避免陷入利⽤利未记反同但却不守利未记禁食猪⾁的律法条令的矛盾。但罗马书1:26第一句是以”因此”起头, 换⾔之,26与27节是后果,是结果,但起因是什么? 是什么导致这个“因此”?若要回答这问题,我们就不能不读整段经文(1:18—32),否则难免断章取义。


罗马书1:18-32: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神的事情,⼈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处,欲⽕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作: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恶的)、侮慢⼈的、狂傲的、⾃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己去行,还喜欢别⼈去行。


如果把罗马书1:26-27放进整段经文的语境来阅读与理解,我们就会清楚发现罗马书1:26的“因此”是指罗马书写作时代(公元五⼗年左右)异教徒拜偶像的事,因为这事,就发⽣了罗马书1:26-27所论述的事!如果罗马书1:26-27是指同性恋,那按此段经文,同性恋就是拜偶像的结果!可是,这是事实吗?

许许多多同志基督徒会告诉我们,他们当中有不少⼈从小就是基督徒,⽽且还是非常敬虔的基督徒,⽽他们的同性性取向亦不由自主,这同性恋怎么可能是拜异教偶像的结果?这完全与同志基督徒(甚至很多同志)的真实生命经历差距太大, 因此罗马书1:26-27根本不可能是泛指同性恋,而是针对某⼀种的同性性⾏为 ;就如男人强奸女人,虽然双⽅⼀男一女,但当我们谴责这事,我们是谴责强奸,而不是谴责异性恋!

罗马书的作者说:他们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兽、昆虫的样式。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的身体(罗马书1 :23-24),明显的,这种性行为与异教的偶像敬拜有关,不是泛指同性恋!

而且,罗马书1:26说“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这“可差耻”在原⽂希腊⽂是atimia,但atimia是指不道德吗?哥林多前11:14说“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么?”,⽂中的”羞辱”在希腊文原⽂就是atimia!

这难道说留长头发的男⼈不道德?基督徒不能留长头发,基督徒必须强烈反对男⼈人留长头发或禁⽌男⼈留长发,就如⼤⼒强调我们必须反同婚禁同婚⼀样?

为了方便论述,我甚至可以姑且再退⼀步——不妨先认定圣经真的反对同性恋或同性⾏为或同性婚姻,而我以上的诠释与解读都是错的,但这是否就等于基督徒应该反同,或反同性⾏为?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个谬误——反同基督徒认为,因为圣经反同与反同性性行为(先姑且相信他们是对的),所以基督徒就必须反同或反同性性⾏为!

这“所以”是过于简化问题, 因为圣经从旧约到新约都是支持奴隶制度的,没有⼀字一句说要“废奴”,那是否等于所以基督徒必须坚持⽀持奴隶制, 不能废奴?明显的, 现代的基督徒都会知道这是荒谬的结论,虽然过去基督教会曾经犯这错误,大⼒支持奴隶制并咒骂谴责主张废除奴隶制的基督徒。

所以,这也说明,所谓“一直以来的传统”或圣经的教导,不是都⼀定不能反对的。但有些反同基督徒可能会马上说“这不一样,因为奴隶制不是⼀个绝对的真理,不过是当时的文化,但同性恋不一样,是绝对真理”。那,为了方便论述,我再退⼀步,姑且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的,但这是否意味,如果反同或反同性性⾏为真的是真理,基督徒就必须反同婚?这就是我将要谈的第三个谬误。

第三个谬误就是,因为反同或反同性性行为真的是基督徒相信的宗教真理,基督徒因此必须坚持反同婚!

这其实是非常无理的⼀件事,纵使反同婚真的是基督徒不可妥协的真理,假使这反同婚真的具有使徒信经辨认异端与正统的功能,基督徒亦不应以此反对同性婚姻或婚姻平权,因为很多基督徒反离婚,包括天主教,全面禁⽌离婚,但基督徒可以或应该反对离婚法吗?

如果基督宗教禁⽌离婚,那基督徒至多自己不能离婚,但不能阻⽌所有的人,特别是不同信仰者离婚;同理,如果基督教的信仰反同或反同性⾏行为,那至多基督徒不应与同性结婚,但基督徒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禁⽌别人与同性结婚!很多基督徒相信只有信耶稣才可以上天堂不信耶稣下地狱,但基督徒可以因为相信基督教是唯⼀与绝对的真理,而禁⽌止别⼈信仰其它宗教吗?基督徒可以因为相信唯有基督徒才可以上天堂,所以反对宗教自由,认为⼈人必须相信耶稣?基督徒甚至坚决反对无神论,但基督徒可以立法禁⽌或反对有人相信无神论吗?

如果不可以,那基督徒凭什么以⾃⼰的宗教为由,对所有的⼈说⼈人必须是异性恋者,如果要结婚就必须与异性结婚?

所以,总结⼀句,纵使基督教的教义真的是反同性恋与反同性性行为,基督徒没有这种权⼒也不应该反对或禁止其它⼈与同性结婚!


结论:


整本圣经一共有31,173节经文,但一般反同基督徒坚持所谓反同的经⽂只有六至七节,所占的比率是百分之0.02!但今⽇许多教会与基督徒几乎倾尽全⼒反同,这不奇怪吗?

更何况如果我们仔细阅读有关经文,⽽不是断章取义,了解经⽂写作的历史背景,我们不难发现其实不是圣经反同,⽽是解释圣经的⼈反同。反同基督徒对以上经⽂的诠释,经不起时代的考验,充满偏见,如果再想蛮横地垄断释经权,就更加无理了。我在本文所要揭⽰的是,我们对以上经文可以有更合理的解释,⽽这种对圣经的诠释不仅不会动摇基督教的信仰,反⽽会通过正视现代社会与古代世界的世界观和诠释法之间的冲突,突显圣经的精神,最终维系基督信仰在现今社会的有效性。 你可以想像如果今天仍有基督徒像过去⼀样,引用圣经坚持有关经文强调地球不动太阳动,不是地球绕着太阳转,而是太阳绕着地球转,这种对经⽂的诠释与坚持,你认为会令人更想亲近基督教、还是迫不及待离开?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一)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二)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三)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四)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五)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六)

为什么基督徒不应反对同性恋?(七)

天地万物各照神创造他们的本相运行着, 即是荣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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