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出頭
四十出頭

高不成、低不就,不足與外人道的苟活者。

地下有知若無知-遺址墓誌銘

(编辑过)

近日頗受關注的萬山岩雕與霞喀羅古道: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2705

破壞遺址或文物的案例很多,來自建設迷思、專業妥讓、保護措施不利,或路人無心釀禍。幾種因素彼此間又有層層疊疊的連動效應。

似乎該慶幸出事的是「網紅」不是「阿伯」,關注力夠,才有機會釣出登山圈、考古圈的好批評,好的批評不以致它人於死地為目的,而是藉機傳播較為正確的社會認識。

但是,「網紅」、「意見領袖」的行為舉止引發的熱議,與正式討論場域的乏人問津(例如文資審議),還是有很大的落差,也蠻希望能被惦記在心。

2015年-2021年之間,台北刑務所(戰後為台北監獄、華光社區)陸續因整地、社宅興建而出土不少地下遺構與文物,其中,日本人挪用清朝的城牆石所搭蓋的水溝,早早便被某文資專家以「清朝城牆石遺構搭建的設施很多」而認定不具特殊價值。

用古蹟或歷史建築等類別的標準來看,如此作結似乎順理成章;但從考古遺址的觀點來解讀物件的挪用、遷移,仍能夠勾勒當時人們的想法與處境,具備豐富的故事性。基地內也有一處灰坑(棄置物品的地點),如同玻璃瓶一樣,擺盪在文物與垃圾間,端看我們選擇用什麼態度去面對。

在層出不窮的文資搶救案例中,大家應該很少有機會去細看遺址的指定基準。不妨就來比較一下古蹟與遺址在認定上的差別: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考古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意義性。

二、考古遺址在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性。

三、考古遺址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

四、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

五、考古遺址保存狀況之完整性。

六、考古遺址供展示教育規劃之適當性。

七、具其他考古遺址價值者。

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私以為,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諸多概念,都不是一般文資愛好者熟習的文資指定登錄基準。但,這些基準,或許比建築類文化資產的基準更能勾勒歷史保存的意義。特別是「展示教育的適當性」也成為一處遺址是否能成為文資的重要考量,這種「面向未來、面向公眾而保存過去」的思潮,也是各大博物館正努力實踐的方向。但說真的,有多少遺址在審議過程中能擁有去思考展示教育潛力的條件?所謂的展示,是盡可能考量現地展示,而不是動輒移地展示嗎?

最終,台北刑務所的出土現象被窄化成古蹟(監獄圍牆)的附屬物,將進行移除和異地展示,而不是以考古遺址的基準來面對尋常建材間的疊合、散佈,足以解釋台灣這片土地上在短短時間內歷經殖民時期設施、戰後居住與居民自力營造的變遷,而朝向現地保存的方向努力。

雖然現場也有文資委員們努力以「遺址」的概念,建議未來若再有出土現象要更為謹慎,但人亡政息是台灣政治常態,在文資類別上,物件與遺構就只是古蹟附屬物罷,沒有人繼續進場把握每個發言機會去改變討論氣場、沒有來自知情人士的裡應外合,一切都很好呼嚨。

表面上,台北市文化局或某資深文資委員的表現如網紅,把有價值的物件/現象朝沒有價值的方向解讀。但這也是值得被諒解的「無知」嗎?文資審議會做為一個各方知識聚攏的平台,會發現他們並不「無知」也不「無能」,而是「無心」透過審議,凝聚各方意見,對出土現象做出最佳保存方案。

這樣的場域也很缺考古人進場見證。多經驗這些七葷八素的現場,就不會太去責備網紅「無知」了,畢竟最該有知識的人、在一個知識聚合的現場都未必能自重。而這些不自重的後果,就是一次又一次剝奪考古遺址被現地展示的機會,沒有這樣的教育機會,一般人又如何從環境線索感應「地下有知」?

就藉這個話題,幫台北刑務所官所的出土現象,留個墓誌銘吧。

註1.原來寫在臉書,多年來寫過不少相關評論或紀錄,一向作為無償的公共財使用。最近有感年老色衰,越來越不曉得還能公共化自己多久,貼到這裡來看看,有沒有機會獲得打賞,享受一下謀取私利的甜頭。

註2.有興趣追追這個案子可以看會議逐字 https://reurl.cc/oeKp8Q,但我想還是很難理解整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但關鍵在於文化局副局長的發言,稍微對遺址感興趣的人或許有機會被激怒XD。正是因為跟公部門互動的門檻如此之高、與無力感成正比,因此人們更熱衷於以言論改變一般人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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