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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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的隐私权

在中国人眼里,隐私权不是一种人人都能有的基本权利,而是“好人可以有,坏人不能有”。
李云迪

10月21日晚20:44,据北京朝阳警情通报,李某迪(男,39岁)因嫖娼被抓。虽然这里并未曝光全名,但很快各大媒体就都纷纷证实:这位事主就是著名钢琴家李云迪。

实际上,“平安北京”也在第一时间暗示了这一身份:

很快,这事就发酵成一个公共事件,各种评说腾于众口。有人感叹演艺明星“堕落起来没底线”;有人怀疑是设局,为何刚巧在这风口浪尖之际;还有人认为不管真相如何,嫖娼绝不是“风流”,而是对女性不可容忍的侮辱,必须封杀。

由于通报说这是根据“群众举报”抓获的,也再一次激起了对神秘的“朝阳群众”的种种议论、猜测和界定。有一个小道消息说,其实这次只是那位应召女郎在群里和小姐妹得瑟,未料小姐妹心生嫉妒,转手就把这事捅出去了。虽然难以验证,但在逻辑上倒也说得通。

李云迪没有结婚,也没有恋爱,这意味着他没有在道德上可接受的稳定性伴侣,但需求却不会无缘无故地没有。他为什么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这暂时无从得知,但不管怎样,经此一事,他的演艺生涯大概率是完了——他又不是刘强东,本来像他这样的偶像人设,名声不仅是最大的资产,甚至可能是唯一真正的资产。

据网易娱乐援引知情人士爆料,李云迪嫖娼被抓其实已经不是第一回了,今年上半年就已经被抓了一次,但并未流传开来。如果是这样,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一次要公开通报?当然这也可能是觉得重犯更恶劣,又或这些传言未必属实,但关键在于,一个人犯了错,就没有隐私权了吗?

嫖娼行为当然有问题,但普通人这样,依照法律就处以罚款或拘留,即便是刑事案件,个人隐私都可以申请不公开隐私,而李云迪这次都谈不上犯罪,只是一个行政处罚案件。

看到“拙棘”在豆瓣上也质疑这类案件中,社会危害性与当事人承担后果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现在动辄对一句话,一个照片,一个广告祭出杀刀,一概全行业抵制、除名,媒体下场点名痛批,这里是否存在问题?和朋友讨论,朋友说法律是手段,价值是其目的。当这个目的不可质疑、不可讨论时,手段其实也不再有意义。 

在这一问题上,自有更专业的法学界人士探讨界定,我感兴趣的是一种社会心态:中国人似乎认为隐私权是因人而异的,换言之,像李云迪这样的公众人物不享有普通人的那种隐私权。

舞台上的李云迪

在传统熟人社会里是没有隐私可言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他人的眼皮底下,不可避免地都会成为他人议论的对象。社会人类学家Max Gluckman在《闲话与丑闻》(1963)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观点:闲话能积极维护村庄的价值观。他说:“如果一个社会群体越排外,它内部成员之间越相互讲闲话和流言,且就越不厌其烦地重复讲闲话。”

当有人做出什么让村民们难以接受的出格之举时,是没人会在意其隐私权的。薛亚利在《村庄里的闲话》一书中指出,乡民们一般对未婚女性的道德品行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果在婚前滥交男友,会在村里掀起轩然大波,“她们将会遭到最严厉的指责和排斥,她们在以后的生活中将会领悟到来自村庄内和外的双重惩罚,这类女孩将会遭到排斥和孤立”,因为,

她不顾及父母、家庭和邻居们的声誉和感受,这是对村庄价值观的巨大挑战,性行为及可能的交往混乱是对村庄人们之间交往秩序的破坏,闲话的盛传就是人们对她的行为的高度警惕,排斥到村庄人们社会活动空间之外,这是闲话对她最大的惩罚。

不仅如此,薛亚利还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亲属闲话表现出掩盖消极事实的特点,非亲属闲话表现出揭露消极事实的特点。”

这一点,中国人也都无师自通,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对亲近的人,你会帮他掩盖;但对不熟的人,则更乐于在背地里飞短流长,就像有人开玩笑说的,本来“朋友之间的乐趣之一,就是可以聚在一起讲别人坏话”。

这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城市化,巨量的人口被推挤着与无数陌生人展开互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年轻一代,当他们的上司仍根据原先那一套理念说“没什么亏心事,为什么怕人知道”时,他们的回答则会是:“就算没什么不光彩,那也是我的事,犯不着让你知道。”

自新冠疫情以来,尽管各地都发生了许多侵犯确诊病人隐私权的事例,但至少总体而言,人们对此是越来越谨慎,明确意识到不应随便公开其个人信息,以免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困扰,流调中不披露患者姓名、性别等的做法则受到广泛赞赏。在长沙货拉拉跳车事件、西安地铁事件中,很多人也强烈要求对女事主的脸部等处打码,尽可能地保护其个人隐私,免受二次传播带来的伤害。

不过,更进一步细辨,你就会意识到:很多人之所以支持上述这些人的隐私权,是因为觉得这些事主“没做错什么”,但如果是像李云迪这样,不仅做错了事,且冒犯了大众的道德观,人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还要保护他的隐私权——此时的呼声已变成:“这种人,就该曝光他!”

这样,隐私权不是一种人人都能有的基本权利,而是“好人可以有,坏人不能有”。至于究竟如何判断“好人”还是“坏人”,仍然是基于公认的社会道德观。不仅如此,在这样的理念下,“通报批评”也不是在公布一个事实,而实际上被潜在地看作是一种社会制裁,以此重申被当事人的行为所威胁、玷污的公共道德。

不仅对“好人”和“坏人”有所不同,对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也更严格。我也有女性朋友觉得他活该,因为李云迪这些年走娱乐化路线,而这就是当偶像的代价:“李云迪要是好好当钢琴家,也不会因此进入清朗行动的射程,甚至应召女郎也不会认识他。”

在她看来,这都很正常,要怪只怪李云迪的人设本身与这种道德行为无法兼容:“其实很好了,我国偶像只是不许嫖娼。日本偶像不许谈恋爱的——AKB48小姑娘偷着谈恋爱,被粉丝发现了是要下跪谢罪,永不录用的。在公共道德这件事上,大众可以原谅天才,但不可能原谅偶像这种走共情路线的角色。”

确实,好莱坞也曾约束明星的行为不要过分张扬,以免冒犯公众,但这里面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外的这些做法,是属于观众作为消费者的自发抵制行为,和明星本身是否享有隐私权乃是两回事。

在公众人物的道德观上,国人一贯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在为这种做法辩护时,最常听到的说法是:“权利和义务对等。他们轻而易举获得了那么多名利,还不都是大众捧起来的?既然成了大人物,就应当承担大人物相应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承认,这一套说法的确深入人心,对无数人来说也极具说服力,我并不打算与之辩驳,在此只想指出一点:“权利和义务对等”这一话语中所说的“权利”,其实并不是每个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一通常理解的现代含义,恰是这一现代概念传入之前的传统内涵,那就是“权势和货财”——如果你去查《辞源》,就会发现古汉语中历来就只有这一个意思,这里的“权利”其实是一种特权。

这样,你就理解这些话所隐含的逻辑了:大人物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特权,那么公平起见,他们也要承担更多社会义务。尽管这看起来像是现代的权利话语,但其实是一种基于特殊公平观念的道德感,从而也就否定了像隐私权这样的基本权利是人所共有、没有差别的。与此同时,这也让很多人自感更安全,因为自己不会成为那样的大人物,类似的命运也就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老实说,我并不在意李云迪个人的命运如何,他当然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一个人犯了一点错就万劫不得复生,我怀疑这就不只是他一个人的事了。多年后回望,也许我们只会觉得这不过是“茶杯里的风波”,不过,由此折射出来的社会心态则可以提醒我们:在像隐私权这样的现代权利问题上,无数中国人的理解仍保留着深厚的传统基底,尚未做好准备迎接那些全新的陌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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