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lo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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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充滿生命力的實踐。 ──約瑟夫·拉茲

『法哲學の意味』

はしがき


當我看到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力與能力被授與任何形式的權威,無論(這個權威)被稱為人民或是君主、民主政體或貴族政體,無論它是在君主國或共和國中運作,我要說:專制的種籽就在那裡,而我寧選擇活在不同的律法之下

——托克維爾,『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乍一聽「法哲學」這個詞語,你會立馬感到高深莫測,的確法哲學者對於日常生活的事務是不會有所關注的,例如他們在學術研討會上講的口渴,會隨便喝一口擺在桌上的礦泉水,但他們不會去關注兩塊錢的「農夫山泉」和「怡寶」有何區別。聽到這,讀者會不禁感嘆,如此遠離生活的學問還有學習的必要嗎?法哲學者關注的問題是統攝的,包括且不限於「什麼是正確的法?」「正義是什麼?」「何謂良序的國家?」「法治的意味是什麼?」。法哲學者會長久思考此類問題。因為他們認為答案並不唯一(至少在「相對主義」十分盛行的目下)。


「何謂法哲學?」這是首先要釐清的問題。要給「法哲學」下一個定義是十分困難的。一則「法哲學」研究的範圍是整個法,這不是三言兩語就能夠說清楚的。二則法哲學派別眾多,因此各自的定義分歧很大,難以獲得一個統一的回答。這裏要明確指出一個公式。


法哲學≠法學


雖則古典法哲學是以法律為思考的基礎。

但是法哲學的建構實際上是脫離實體法學的。這恰恰反映了德語中法哲學Rechtsphilosophie一詞的原意:Recht——法、權利,Philosophie——哲學,所以法哲學者實際上是一個研究法權當中哲學的存在。這個存在的基本是對哲學的認識,這種法哲學的第一教室是心靈,第二教室是陪審席位,第三教室是計算機。最為基礎的解釋,所謂「法哲學」(Rechtsphilosophie)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而非法學的子學科。法哲學與哲學其他分支的區別,在於法哲學是一門運用「形上學的思辨考察」法的原理、法的現象、法的基礎信念乃至法本身的學問。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者問,哲學者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者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


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西洋哲學之父蘇格拉底就站在路邊詢問經過的人:「您認為甚麼是正義?」他的問題使許多人感到不適。

當聽到「幫助弱者對抗強者」或「大仇得報」,蘇格拉底說:「那不是正義的本質」。於是人們遠離了他,並說:「蘇格拉底先生,祝你好運」。

一次,一位名叫卡里克雷斯的政客對蘇格拉底說:「蘇格拉底先生,讓一個年輕人思考甚麼是正義,這很可笑」。蘇格拉底答道:「年輕時還可以專注於思考。如果已經是成年人,那請您思考一下您生活中更有用的事務,例如長壽藝術和儲蓄藝術」。

自蘇格拉底時代以來,已經有許多人認為「法哲學」是無用的。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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